发表于 2013-11-24 20:37:52创业者102365*****分享
1、区域独占垄断经营权:代理商签约后,总部不在其区域发展新的代理商、直营专卖店,确保代理商的利益不受侵犯。
2、现金补贴权:为帮助代理商快速实现资金回笼,代理商在其代理区域内可分享由总部提供的广告而进行招商,发展代理商和加盟店,收取加盟店的加盟费,以作为总部提供的现金补贴。
3、商品利润差价权:代理商享有自治价格权,可制定本区域内的产品价格政策。以获取最大产品利润(此价格政策不能对待先前到总部加盟的直营专卖店)。
4、自办专卖分店权:代理商可自办专卖店,进行零售业务,获取零售超级利润(零售价格须全国统一价)。
5、商品零库存权:代理商享有货物周转零库存经营权,有权要求总部及时、快速、准确地将商品直接发往加盟店。
6、分享广告策应权:总部将为代理商提供统一的招商广告或地方专项广告支持,为代理商创建强大的招商平台。确保代理商坐享其成。
7、享有经营技术资产使用权:总部将一揽子招商政策全部传授给代理商,如:营销理念、职工培训、文案策划、广告投放、业务谈判、人力资源、品牌管理、财务管理、物流管理、风险预警等。
8、一站式、无中间环节超低价位供货权:无论省级、省会城市、地级、计划单列市、特区等总代理,代理商供货价格一律统一,代理商按区、片划分,代理商之间互为平等、平行关系,均由总部垂直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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